爆破器材运输车属于高危车辆,公安及运管部门对此车辆实施全天候监控,因此对此类车型上牌有特殊要,爆破器材运输车上牌需挂靠到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企业。
“车辆道路营运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应当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车辆予以暂扣;并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规定的车辆
营运证与目前使用的《道路运输证》名称不同,但其性质和作用是一样的,其制式、配发、使用、监管除了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其他可以继续沿用《道路运输证》的有关制度。
爆破器材运输车牌照办理完毕后,到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
① 提交挂靠单位(危险品运输公司)申请报告
② 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
③ 缴纳车辆购置税复印件
④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以上办理流程(因地域不同)供参考。
福田奥铃1-7吨爆破器材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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