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经理:张经理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销售热线:189 0866 2332

    销售经理:王经理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销售热线:134 0964 7626

    办公电话:0722-3335388

    图文传真:0722-3330499

    地址:随州市北郊星光汽车工业园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存在那几个方面问题? 

    • 作者:szxgzq
    • 发布时间:2020/6/16 8:19:36
    • 新闻浏览热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12月26日批准发布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经过近六年的实施,原技术规范本身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原技术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技术规范中第五章是关于“医疗废物高温热处置”的规定,也就是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的规定,但原技术规范名称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这让人产生一种误解,即认为集中处置就是焚烧处置。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相继发布了《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和《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从这四个技术文件的关系来看,后三个技术规范是对焚烧处理技术的补充和完善,且非焚烧处理技术相比6年前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此外,《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0号)中第四条还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因此,为了适应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性较大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具备焚烧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也可适当采取非焚烧的处理技术。  因此,编制组认为,应增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采用的技术路线,以适应我国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需要。 
          2、原技术规范中第2.1.8、2.2.2和5.2.1条中均提到了“应按GB 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订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志”。但在实际工作中,医疗废物库房、专     4用暂存柜(箱)或处置厂内并未使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的图形标志,使用的仅是医疗废物的专用警示标识,因此,编制组认为这些条款需要修改,另外,附录A中设计的暂存场所警示标识也可以增加其使用的场合。 
           3、原技术规范中第5.1.3条第一段规定“处置厂选址应遵守……,要求处置厂厂界与上述地区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大约800m”。但在实践中发现,大部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都认为800m的防护距离要求不太合理,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例如广东省阳江市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由于800m内有村庄,处置单位至今未能领取省环保局的处置医疗废物许可证,仅有阳江市环保局发放的临时许可证,但至今无村民投诉环境污染。因此,编制组认为800m的防护距离应做修改。 
          4、原技术规范当时是以环发[2003]206号的形式发布的,本次以标准的形式发布,因此在格式、语言上要进行修改,以符合标准的要求。另外,原技术规范发布时是“试行”,到目前为止这显然也已经不太合适,因为试行的文件会降低文件的执行效力。因此,本标准制订时考虑将删除名称中的“试行”二字。

    东风医疗废物转运车

    了解更多医疗废物转运车产品可点击:http://www.szxgzq.com/html/ylfw/ 查询

鄂公网安备 42130202002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