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销售爆破器材单位或企业应该注意下列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购买方持有的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
(2)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配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规定要求的保管员、押运员、仓库守护员;建立健全严格的销售管理、储存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
(3)不得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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